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78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XX驾驶豫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4月29日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XX的供述;2.证人宋XX的证言;3.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指认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监控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