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接触,后李某甲将李某乙(不起诉)打电话叫到现场,二人将杨某某打伤。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眼损伤为轻伤一级;顺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手小手指此次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杨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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