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党员,住山东省金乡县**坊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金乡县鱼山街道老合金钢厂院内黑杨类杨树32株,经金乡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鉴定,李某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总计为14.3008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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