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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卫卫)(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市**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0时56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UE****号小型汽车从临夏市**城行驶至**省道**公里**米(原**门口)处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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