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野岗乡西芒岗***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无前科,无重大疾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常**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杜**驾驶豫N06**G号重型罐式货车车沿归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路口依次停车等放行信号灯点亮后起步时,与由西向东推小推车行走的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杜**驾车驶离现场。经事故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承担此事故的主部责任,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调解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薛**、孙**证言;4、被不起诉人杜**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调解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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