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余某某(另案处理)与严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围标、串标。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接受严某某的安排负责检查标书的资质部分,把代某某制作的商务标报价交给公司,帮着郭某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至2019年1月,余某某、严某某等人通过围标的方式,先后串得遂宁市安居区梧桐路小学建设项目、遂宁市安居区凤凰大道南延线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点工程、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西山路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与船山区仁里镇罗家桥村、乘龙村、瓦店子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蓬溪县中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等5个施工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严某等人串通投标,而接受其安排负责检查标书的资质部分,把代某某制作的商务标报价交给公司,帮着郭某某联系参与围标的公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