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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斌)(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现住河津市**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1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华兴路与文苑西街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0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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