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7月24日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70724681243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西洋陂村5组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浙******浙******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中心桥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10时1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该村14组十字交叉路口欲直行经过路口时,恰遇被害人潘德华潘某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因杜某某超速行驶,且未及时发现对方,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德华潘某某摔出三轮车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请求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铁刘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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