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单位明*鑫*四川**志**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自贸区**道**段**号**大楼,实际控制人为杜某某。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明*鑫*四川**志**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明*鑫*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为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四川省奋*科*有限公司(简称奋*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商议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好手续费。后两家公司在仅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制作虚假采购合同、销售送货单、入库单并邮寄空箱伪造物流信息等方式,由奋*公司向明*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分别是2019年4月28日虚开发票号为10861936、10861937两份;2019年6月25日虚开发票号为10861986、10861987、10861989三份),发票票面金额为42.371682万元,税额共计5.508318元,价税合计47.88万元。明*鑫*公司均予以抵扣。2020年8月10日,明*鑫*公司补缴5.508318万税款。

本院认为,四川省明*鑫*电子有限公司及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杜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补缴税额,可酌情从轻考虑。综上,决定对四川省明*鑫*电子有限公司及杜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