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村,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村**村16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9日19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豫L9T8**号轻型货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淞江路口北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乘坐人张某某受伤及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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