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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乃壮)(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漯河市源汇区**街**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白色红旗牌轿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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