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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军庆)(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村**组**号,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村**巷**号。该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7时57分许,李丹驾驶陕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西向东行驶至华原西道与丹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沿华原西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陕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被带至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进行酒精检测。2020年01月10日,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4.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1月22日经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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