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到被告人左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开设在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帕嘎、瓦姑方向的赌场进行入庄赌博,并分得水箱钱,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共赢得人民币十多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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