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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宁盛)(公开版)_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93********,汉族,专科毕业,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经北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6时03分至9月16日15时15分之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淘手游”软件上以5000元钱的价格出售一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该账号被被害人田某某购买,后该账号于2019年9月17日14时左右被杨某某申诉回去,后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平台进行索要、仲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均拒绝归还钱或游戏账号。2020年8月31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凌宇大厦桔子分期商贸有限公司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

案发后,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田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账户查询结果、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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