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宝鸡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号楼**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宝鸡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宝鸡**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康**,以宝鸡**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宝鸡市**铁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价税合计5250696.14元,合计税额762921.62元。被不起诉人杨**已于2018年在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因具备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处罚的情节,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杨**不起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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