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及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雇请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谢某某、柳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等人到其租用的上栗县**花炮厂内从事烟花生产工作。后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管理不善,便从2016年开始拖欠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谢某某、柳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等21人工资达107245.9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变卖房产后仍未支付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等人的工资。2019年2月3日及2019年3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等人到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责令杨某某支付工人工资未果,遂于2019年3月13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将拖欠的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王某某等21人工资共计107245.9元全部付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企业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承诺书、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荣某某、谢某某、柳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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