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大专文化,四川**人,家住四川省**市**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5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川B051BE号小型轿车由男向北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北商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1.7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杨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1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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