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xx,曾用名吴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xxxxxxxxxxx,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x边境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2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xx酒后驾驶新G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塔城市xx街一道巷,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对被不起诉人杨x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杨x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杨xx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3.60mg/100ml。(华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13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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