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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成钢)(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武冈市**局**粮站**分库**,现无业,户籍地武冈市**办事处**路**号附9号,现住武冈市**花园**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沈子杰,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冈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甲在1998年8月至2004年4月担任**粮站**分库**期间入库粮食741523.5公斤,出库581830公斤,短少159693.5公斤,上级扣减损耗62866公斤,水份减量10000公斤、霉变11000公斤,净亏库75827.5公斤,按出库时市场价120元/100公斤计算,亏库金额90993元。2004年7月,杨某甲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分两次从自己管理的粮仓直接向夏某某等两位商家发售了30吨粮食,销售粮价为110元/100公斤,共收取33000元购粮款未上交会计入账,据为己有,用于给自己的妻子苏某某入院治疗开支。2004年三元分库盘点后,因害怕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而潜逃。

2019年2月20日杨某甲到武冈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2019年8月5日、9月15日杨某甲将违法所得33000元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武冈市**粮站关于**分库亏库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冈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情况说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杨某甲上缴的33000元,由武冈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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