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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饮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载着杨**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二马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杨*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3.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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