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5xxxx2916,汉族,大专毕业,住漯河市郾城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人杨某某委托康某某办理张某某和卢某某离婚证,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上“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文本与样本上“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