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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文斌)(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蚌埠市禹会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06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淮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淮上大道与永平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7月9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罪、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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