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大专文化,安居区**政府工作人员,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晚,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犀牛堤码头外,设卡民警上前检查,发现杨某某说话有酒气,遂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测试,结果为97.5mg/lOOml。民警即将杨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5.5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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