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精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住精河县***农场*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精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精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精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3时20分许,杨**驾驶新E-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精河县Z570线八家户农场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1.2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220/100ml,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犯罪轻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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