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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权)(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胡同**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辛集市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59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乙因在辛集市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2015年杨某甲以可以给杨某乙的案件办理财产保全为由,收取杨某乙诉讼保全费7万元,杨某甲收到诉讼保全费后赌博挥霍,后谎称己成功给杨某乙办理诉讼保全,在杨某乙得知事情真相后多次要求退款,杨某甲将杨某乙手机号屏蔽、微信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和双方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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