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胡同**号,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辛集市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乙因在辛集市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2015年杨某甲以可以给杨某乙的案件办理财产保全为由,收取杨某乙诉讼保全费7万元,杨某甲收到诉讼保全费后赌博挥霍,后谎称己成功给杨某乙办理诉讼保全,在杨某乙得知事情真相后多次要求退款,杨某甲将杨某乙手机号屏蔽、微信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和双方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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