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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杏杏)(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族,**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楼镇**村**村**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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