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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移交给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2日22时28分,杨某某驾驶川******轿车沿下穿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执勤点,执勤警察检查发现其说话有酒气。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94.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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