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金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嘉旺园,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周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合作买卖对公账户,约定由周某某、郑某某两人各出资10000元交由陈某某在汉中招募人员办理对公账户,周某某、郑某某负责联系上线买家,获利后陈某某分得50%,周某某、郑某某各分得25%。陈某某以提供食宿、每套对公账户500元的条件分别招募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未到案)办理了一套对公账户,并将办好的三套对公账户按照周某某提供的“潮州老板”地址,通过顺丰快递邮出,“潮州老板”以2.1万元收购,周某某将其中1.5万元转给陈某某。
本院认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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