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皖******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倪盛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烟汕线1013KM+700m路段时,观察疏忽,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撞。此次事故导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9年12月18日,经大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杨某某个人赔偿方某某亲属10万元整,杨某某取得方某某亲属谅解。2019年12月1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集体研究,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的六个子女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全部付清赔偿金10万元,被害人方某某亲属对杨某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杨某某系初犯;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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