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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3****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永定219省道与安阳县瓦店乡杨奇村交叉口东300米处时,被安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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