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天祝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与**路什子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8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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