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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8日01时4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K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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