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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9时45分许,驾驶吉083****号农用四轮车,在镇赉县**公路**乡**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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