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鲁******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桥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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