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址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携带3张自制的捕鸟网、1部手机、1把镰刀等作案工具到南安市**镇**村**自然村**山场,通过架设捕鸟网,用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的音频吸引画眉鸟入网的方式捕捉画眉鸟,等候多时未捕获。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发现公安民警上山,为避开民警遂从另一侧下山,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欲发动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守候在山下的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拦下,经盘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交代其上山捕鸟的事实并带民警在山场中找到上述捕鸟用的作案工具。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同日,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3张捕鸟网及1部手机(内存有鸟叫声的音频)为南政(2017)24号通告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南安市政府公开发布禁猎通告页面截图、手机下载截图、网购交易记录截图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提取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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