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洱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53********,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洱源县公安局在开展天目-19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洱源县**镇**村委**村**组杨某某家中种植罂粟疑似物。23日9时许,洱源县公安局和茈碧湖镇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杨某某家中进行搜查,经民警现场铲除并逐一进行清点,摆放在院子菜地周围已经铲除的罂粟疑似物有630株,菜地内种植的有30株,共计660株,铲除的罂粟疑似物部分开花,未结果。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鉴定,送检样品均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大部分罂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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