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207国道行驶至鼎城区**街道新农社区路段时,被设卡路查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1,随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将杨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1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4、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很高,没有逃避检查、造成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