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位于新干县**镇**村****村旁边的水沟里使用地笼进行非法猎捕。2019年9月8日,杨某某在新干县**乡农贸市场将其使用地笼非法猎捕到的3只老蛤(学名虎纹蛙)出售给曾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9月10日,新干县森林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干县**乡农贸市场时将曾某某当场抓获,并在曾某某驾驶的赣******五菱宏光面包车内查获了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蛇类9条,蛙类132只。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处查获的野生动物141只(条),其中虎纹蛙39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74只、沼蛙19只、乌华游蛇2条、中华水蛇2条、赤链蛇4条、王锦蛇1条,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王锦蛇还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12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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