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昌图县**镇**村民委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辽M*****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KM+200M处时与寇某某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92.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于自首。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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