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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小名杨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涉嫌滥发林木罪、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0月18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左右,经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五兄弟协商,将宁洱县**镇**山**组“**林”登记于杨某丙名下(实为五兄弟共有)林地内的林木出售给陈某某采伐。2016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发展生产为由,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清除宁洱县**镇**山**山“**林”林地内林木种茶管理至今。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开垦林地面积为15.43亩;采伐思茅松林木活立木蓄积12.9654立方米,经济材数量3.371立方米;采伐栎类林木活立木蓄积21.7802立方米,经济材数量12.197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采伐林木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063元。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林地已被开挖台地种茶,同时经普洱市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核查,原林地已被改变林地用途。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经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调查认为,因林木被重复采伐,杨某甲采伐林木蓄积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滥发林木罪的证据,建议宁洱县林业局做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未经林地占用审批许可,清除自家林地内林木种茶,占用林地面积15.4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开垦林地面积刚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数量标准,且经2017年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调查不认定为犯罪后,于2020年再次被通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时主动到**镇林业服务中心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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