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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非法狩猎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村委会****号,现住址泉州市晋江市**********陶瓷厂**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7时多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携带2张捕鸟网、1部手机、1个蓝牙音箱、1把柴刀、1个鸟笼(内装有1只活体画眉鸟)等作案工具到南安市**镇**村**自然村山上,通过架设捕鸟网,用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的音频吸引画眉鸟入网的方式捕捉画眉鸟,等候多时未捕获,返程途中在南安市**镇**村**自然村往**自然村的水泥路边,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1个绿色双肩包(内装有捕鸟网、柴刀、蓝牙音箱)、1个鸟笼(内装有1只活体画眉鸟)等作案工具。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对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同日,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猎捕工具为2张捕鸟网和1部手机(内存有鸟叫声的音频)及扩音器电子诱捕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南政[2017]24号)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书证: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公开截图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同案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鉴定意见: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未捕获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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