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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在**市**镇**村自家院子里种植罂粟苗536株,查获后被销毁。

被不起诉人杨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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