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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04211967********,汉族,小学肄业,住址:河南省宝丰县*镇*庄*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在宝丰县*镇*院*楼建设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伙同陆某、周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上四人均已判刑)无故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以围拦、阻止上料等手段,恶意阻挠施工,以索要“装卸费”的名义向施工方负责人崔某索要钱财1万元,后上述人员及部分*镇*庄村村民将索要的钱款分获。案发后,该1万元钱已退还被害人崔某,被不起诉人杨某已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杨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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