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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间,在抚顺市新抚区,在朱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办理了一套营业执照,并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印章、U盾等公司材料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将上述材料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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