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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