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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永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夏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92119711********,汉族,小学文化甘肃临夏临夏******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县**村**社**号家中饮酒后驾驶甘**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军民街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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