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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洁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S307线由东向西行至**村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792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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