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家住平陆县**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M****8五菱宏光面包车从平陆县政泽苑小区北门出来,沿新一中门口道路往东行驶至十字路口,往南到和阳小区关某某家,因装潢纠纷一事关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圣人涧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0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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