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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玉珍)(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440715140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赤眉镇四坪村韩沟4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湍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丙、高某某、王某乙、李某丁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自2018年4月以来,伙同他人,以被害人樊某某正在施工翻建房屋阻碍其出路、水路为名,通过到施工现场用身体阻拦施工、张挂条幅、印制带有宣传口号的统一服装、使用扩音器在现场播放宣传口号制造影响等手段,对内乡县**镇居民樊某某位于内乡县**镇**大道下坡路北、**局东隔墙的沿街二层砖混结构房屋翻修施工现场进行多次阻拦,致使樊某某房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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