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本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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